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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0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聲請人
廖俊毓
聲請人
陳靜宜
相對人
蔡佳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80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4年2月9日 1,500,359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TH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0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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