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施冠東即杏春診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4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萬2,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