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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美利

聲請人
鄭立玲
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
    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方面:
(一)依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8日(調解卷第83頁)
    於調解時之陳報狀,原通知函所載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
    限公司」係誤寫,則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銀角零卡(中
    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存在?抑或僅為合迪公司?
    請聲請人查明後陳報之。若債權人清冊有誤,則請提出更正
    後之正確債權人清冊到院。
(二)若「銀角零卡(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確實存在,
    則請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現欠餘額資料及【原約定之分
    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
三、國稅資料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
    與前配偶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與111、112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請提出聲請人名下NPB-0179號機車之行車執照。
    另陳報聲請人名下除上開車輛外,有無其他汽、機車,若有
    ,亦請提出行車執照並陳報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約為何,若
    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玄星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每月工作收入數額約為何?並請提出114年1月份迄今之
    薪資單或入帳資料。並陳報除薪資單上所載底薪與加班費外
    ,是否領有其他津貼、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等各項給與),
    若有,亦請提出相關資料。
(二)另請陳報,除上開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每
    月收入約略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入帳資料,若無,亦請
    以書面陳報之。
六、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是否領取任何政
    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
    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兒少津貼、育兒津貼等)或其他
    社會福利津貼(包然聲請人配偶是否領取關於子女之相關補
    助)?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
    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
    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子女)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3月1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
    額內頁影本)。
八、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
    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
    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
    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
    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
    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
    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
    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
    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等資料,若有,應提出聲請人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
    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
    所在地、股票現值;若無,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3月12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目前遭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7394號強制執行之執行
    內容為何?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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