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 原告
-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祺安律師
- 被告
- 郭兆榮
何榮萍
郭小菱
林義清
郭麗華
郭瀞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8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嘉義市○○鄉○○段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268.76平方公尺 1,773,816元 計算式:268.76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6,600元/平方公尺=1,773,816元 2 被告占用上開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31,025元 合計 1,904,8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