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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柯月美

原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複代理人
黃祺安律師
被告
郭兆榮

何榮萍

郭小菱

林義清

郭麗華

郭瀞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8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嘉義市○○鄉○○段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268.76平方公尺 1,773,816元 計算式:268.76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6,600元/平方公尺=1,773,816元 2 被告占用上開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31,025元  合計  1,904,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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