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6號
- 原告
- 王麗純
- 被告
- 金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建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6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54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6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