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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柯月美

原告
陳木城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524元(依原告主張之金額計算),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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