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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3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中如陳威憲呂仲玉

聲請人
黃林諶即黃林香婷
相對人
鼎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附帶上訴,本應於遞狀時依法繳納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為中低收入老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及提出附帶上訴,亦是尋求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第109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以恤苦寒,而保權利。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簡字第24號11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呂仲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3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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