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36號
- 聲請人
- 黃林諶即黃林香婷
- 相對人
- 鼎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附帶上訴,本應於遞狀時依法繳納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為中低收入老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及提出附帶上訴,亦是尋求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第109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以恤苦寒,而保權利。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簡字第24號、11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