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16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訴訟代理人
- 洪繪茹
- 被告
- 黃詩婷即黃土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51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923,024元(計算式:本金891,888元+如附表所示之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之前1日(即115年8月31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共計31,136元=923,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891,888元 115年5月26日 115年8月31日 (98/365) 12.99% 31,106.61元 2 違約金 7,622元 115年6月27日 115年7月26日 (30/365) 1.299% 8.14元 3 違約金 15,327元 115年7月27日 115年8月26日 (31/365) 1.299% 16.91元 4 違約金 23,115元 115年8月27日 115年8月31日 (5/365) 1.299% 4.11元 小計 31,135.77元 31,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