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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四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
C○○
被上訴人即被告
M○○

          寅○○

          乙○○

          壬○○

          G○○

          戌○○

          B○○

          午○○

          H○○○

          癸○○

          天○○

          宇○○

          辰○○

          巳○○

          丁○○

          戊○○

          甲○○

          卯○○

          酉○○

          J○○

          D○○○

          I○○○

          辛○○

          亥○○

          丙○○

          己○○○

          子○○

          K○○

          N○○

          地○○

          F○○○

          丑○○

          L○○

          未○○

          庚○○

          申○○

          黃○○

          玄○○○

          宙○○

          A○○

          E○○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 官 洪嘉蘭~B 法 官 吳昀儒

~B   書記官 楊國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四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