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雇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右當事人間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以八十九 年度補字第七十九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新台幣四千二百 六十元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B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