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四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C○○
- 被上訴人即被告
- M○○
寅○○
乙○○
壬○○
G○○
戌○○
B○○
午○○
H○○○
癸○○
天○○
宇○○
辰○○
巳○○
丁○○
戊○○
甲○○
卯○○
酉○○
J○○
D○○○
I○○○
辛○○
亥○○
丙○○
己○○○
子○○
K○○
N○○
地○○
F○○○
丑○○
L○○
未○○
庚○○
申○○
黃○○
玄○○○
宙○○
A○○
E○○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 官 洪嘉蘭~B 法 官 吳昀儒
~B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