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乙○○(即丑○輝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號
- 上訴人
- 庚○○(即丑○輝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丑○顯
- 訴訟代理人
- 寅○○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癸○○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丑○槱
- 訴訟代理人
- 壬○○
- 112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子○○○、己○○、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7,750元,應徵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