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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乙○○(即丑○輝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上訴人
庚○○(即丑○輝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丑○顯
訴訟代理人
寅○○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癸○○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丑○槱
訴訟代理人
壬○○
112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子○○○、己○○、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7,750元,應徵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2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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