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右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裁定上訴人在收受後七日內補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但上訴人逾期仍未補費,故本件上訴不合法,應該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