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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右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裁定上訴人在收受後七日內補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但上訴人逾期仍未補費,故本件上訴不合法,應該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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