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丁○○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複代理人
葉天祐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丙○○ 住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甲○○住同右」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住嘉義市○○街四0二巷十六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