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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一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一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固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嘉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住
相對人
丁○○○ 住

         乙○○  住

         己○○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中,新台幣三百二十二元部分業已退郵外,其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賴琪玲~F0~T40┌───────────────────────────────────┐│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肆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肆佰零捌元│餘參佰貳拾貳元已退郵 │├───────┼────────────┼──────────────┤│本件送達郵費 │ 貳佰參拾捌元 │雙掛號郵票七份,每份叁拾肆元│├───────┼────────────┼──────────────┤│合計│ 肆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 │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一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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