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 原告
- 中美嘉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參萬陸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捌拾參萬陸仟捌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向原告訂購養豬飼料,共計貨款新台幣(下同)八十三萬六千八百零二元,均未給付,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統一發票六十八張、客戶簽收聯單三十份、提貨單一份、帳單一式、應收帳款明細一張為證;並聲請傳訊證人陳玉芳、邱崇祥。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因本身所飼養之豬隻於九十年八、九月份時,即因生病大量死亡,被告實際上並無須要原本所需要之量,且原告所載送之貨物,確實有部分並未交付被告本人,此部分貨款自無須負擔,應予扣除。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向原告訂購養豬飼料,共計貨款八十三萬六千八百零二元,尚未給付等語;被告則以:因豬隻生病大量死亡,無須原本所需要之飼料量,且確實有部分豬飼料並未收到,應予扣除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六十八張、客戶簽收聯單三十份、提貨單一份、帳單一式、應收帳款明細一張為證。證人陳玉芳、邱崇祥亦到庭證述明確。參酌,原告亦提出先前兩造生意往來正常時,雖非被告本人簽收之客戶簽收聯,被告亦均正常付款,並未提出任何異議之簽收聯等情,原告上開之主張即堪採信。至於本件被告抗辯伊之豬隻已生病大量死亡,根本無需要上開大量之飼料,且部分豬飼料並未經伊簽收云云,惟因被告僅空言抗辯,並未提出任何有利自己之證據證明,所辯自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八十三萬六千八百零貳元,及自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消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