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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建字第4號

原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顯然漏載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4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