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建字第4號
- 原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學律師
- 被告
- 嘉義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碧仲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鈺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主文顯然漏載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