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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二九八一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FC0000000),准以其他同金額之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九八一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FC0000000)為擔保,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六○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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