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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嘉蘭

~B書記官 鄭翔元~F0~T40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108元 │  │├────────┼────────────┼──────────────────┤│送達郵票費用│  204元  │ 實收585元,退郵381元 ││ │ │ │├────────┼────────────┼──────────────────┤│本件送達郵費│ 68元 │ 三十四元,二份 │├────────┼────────────┼──────────────────┤│合計│ 6380元 │ │├────────┴──────────┬─┴──────────────────┤│相對人應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 │ 6380×49/50=6252(元以下四捨五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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