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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四號

聲請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戊○○

        丁○○

        丙○○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侯學義~F0~T40┌───────┬────────────┬───────────────┐│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玖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玖佰玖拾柒元 │餘壹佰柒拾叁元已退郵 │├───────┼────────────┼───────────────┤│合計│ 玖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 │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四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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