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補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補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堂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捌 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 捌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