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德保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再審被告 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再審被告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段五一 法定代理人 丙○○ 段五一 兼訴訟代理 丁○○ 人 段五一 再審被告 乙○○ 再審被告 丁○○ 段五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