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17號
- 再審原告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力律師
- 再審被告
- 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再審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再審被告
- 人
- 再審被告
-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 再審被告
- 段五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段五一
- 法定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 丁○○
- 法定代理人
- 人 段五一
- 再審被告
- 乙○○
- 再審被告
- 丁○○
段五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