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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四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區糧食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癸○○
送達代收人
陳姮年
相對人
甲○○

        戊○○鄭銅環

              住

        己○○鄭銅環

              住

        丁 ○鄭銅環

              住

        辛○○鄭銅環

              住

        庚○○鄭銅環

              住

        壬○○鄭銅環

              住台北市○○區○○里○○路六六一巷四十弄二二號

        乙○○   住

        丙○○○○○○

              住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一二號之提存物准以【同額】之台灣土地銀行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茲以供擔保之定期存單已屆期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四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