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國字第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炯意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恒毅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柏達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木春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碧娟律師
- 被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志偉律師
楊漢東律師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訴訟代理人「林俊宏律師」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