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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再審被告
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再審被告
再審被告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段五一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段五一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 丁○○
法定代理人
人 段五一
再審被告
乙○○
再審被告
丁○○

            段五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再審,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林世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7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