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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國字第6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複代理人
乙○○律師
複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
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偉律師

      楊漢東律師

      羅振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訴訟代理人「林俊宏律師」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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