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婉婷、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工程處、楊宗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婷 被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79,602,04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68,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