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零參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零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