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秋德」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鄧晴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