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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43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坤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催字第436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上二代理人 丙○○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436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新台幣)  ││人 ││ │ │ │ │ │ ││├──┼─────────┼─────────┼───────────┼────────┼────────┼──┤│001 │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5年1月31日 │200,000元 │0000000 │楊文││ │限公司吳和枝 │行 │ │ │ │欽即││ │ │ │ │ │ │益興││ │ │ │ │ │ │行 │├──┼─────────┼─────────┼───────────┼────────┼────────┼──┤│002 │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5年1月31日 │70,350元 │0000000 │楊文││ │限公司吳和枝 │行 │ │ │ │欽即││ │ │ │ │ │ │益興││ │ │ │ │ │ │行 │├──┼─────────┼─────────┼───────────┼────────┼────────┼──┤│003 │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4年12月31日 │12,600元 │0000000 │楊文││ │限公司吳和枝 │行 │ │ │ │欽即││ │ │ │ │ │ │益興││ │ │ │ │ │ │行 │├──┼─────────┼─────────┼───────────┼────────┼────────┼──┤│004 │葉雲香 │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94年11月27日 │13,333元 │0000000 │楊柏││ │ │行 │ │ │ │嘉 │├──┼─────────┼─────────┼───────────┼────────┼────────┼──┤│005 │葉雲香 │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94年12月27日 │13,334元 │0000000 │楊柏││ │ │行 │ │ │ │嘉 │└──┴─────────┴─────────┴───────────┴────────┴────────┴──┘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林坤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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