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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字第3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