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