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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1號

股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送達,而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1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股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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