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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7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7號

上訴人
張璧麟(原名:張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