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7號
- 上訴人
- 張璧麟(原名:張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