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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零參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零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