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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請人
一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29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旗昌機械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94年3月6日 │138,123元 │UB0000000 │ ││ │代表人:陳文良 │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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