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7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8783號
- 債權人
- 顏銘儀即大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南元休閒農場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南元休閒農場設在台南縣柳營鄉果毅村南湖25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