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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7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8783號

債權人
顏銘儀即大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南元休閒農場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南元休閒農場設在台南縣柳營鄉果毅村南湖25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裁定如主文。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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