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吳芝瑛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元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元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交通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萬7,984元,應徵裁判費2 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民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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