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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元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5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交通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萬7,984元,應徵裁判費2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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