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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即原告
之5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8,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