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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1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1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佩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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