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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叁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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