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8783號債 權 人 顏銘儀即大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南元休閒農場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南元休閒農場設在台南縣柳營鄉果毅村南湖25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