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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黃國益

  • 原告
    顏銘儀即大鷹企業社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8783號債 權 人 顏銘儀即大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南元休閒農場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南元休閒農場設在台南縣柳營鄉果毅村南湖25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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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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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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