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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黃國益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鍀欣機械工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鍀欣機械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馮澤文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 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367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鍀欣機械工廠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5年12月22日 │108,266元 │AU0000000 │ │ │ │司 │義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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