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即原告
- 之5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8,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