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7號
- 上訴人
- 華一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日村實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0,327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