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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02巷1
原告
丙○○
原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律師
複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附圖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上述主文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