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6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02巷1
- 原告
- 丙○○
- 原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崑地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坤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創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附圖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上述主文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