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寶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即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國立中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