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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欽威企業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朴子分│94年5月30日 │35,940元 │J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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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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