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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號│├──┬─────────┬─────────┬───────────┬────────┬────────┬──┤│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新台幣)  │││├──┼─────────┼─────────┼───────────┼────────┼────────┼──┤│001 │欽威企業有限公司 │中國農民銀行朴子分│94年5月30日 │35,940元 │J0000000 │ ││ │ │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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