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己○○○、庚○○○、乙○○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