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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7號

上訴人
台糖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萬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