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7,6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洪嘉蘭